政治雷達 › 法律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呼吸治療師考試規則 › 第8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呼吸治療師考試規則 第8條

應考人於報名本考試時,應繳下列費件: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印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 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出具 之僑居證明。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前項報名,以通訊方式為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呼吸治療師考試規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條應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呼吸治療師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相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第3條本考試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起五年內辦理五次。第4條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第5條應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第6條中華民國國民,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前曾在醫療機構從事呼吸治療業務滿一年以上,並具專科以上…第7條本考試應試科目:一、心肺解剖學及生理學。二、基礎呼吸治療學(包括呼吸治療倫理)。三、呼吸治療…第9條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第10條(刪除)第11條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行政院衛生署查照。第12條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或委託具公信力之機關、團體辦理。第13條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報請考試院核備。依前條試務委託辦…第14條本規則施行期間,自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七日止。
← 第7條看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呼吸治療師考試規則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