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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呼吸治療師考試規則
› 第7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呼吸治療師考試規則 第7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 一、心肺解剖學及生理學。 二、基礎呼吸治療學 (包括呼吸治療倫理) 。 三、呼吸治療儀器設備學。 四、呼吸器原理及應用。 五、重症呼吸治療學。 六、呼吸疾病學。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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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呼吸治療師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相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第3條
本考試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起五年內辦理五次。
第4條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第5條
應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第6條
中華民國國民,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前曾在醫療機構從事呼吸治療業務滿一年以上,並具專科以上…
第8條
應考人於報名本考試時,應繳下列費件:一、報名履歷表。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三、國民身分證影印…
第9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
第10條
(刪除)
第11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行政院衛生署查照。
第12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或委託具公信力之機關、團體辦理。
第13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報請考試院核備。依前條試務委託辦…
第14條
本規則施行期間,自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七日止。
←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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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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