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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國際互惠認可準則 第3條

我國與外國締結條約、協定(議),約定各該專門職業執業考試或執業資格條件相互認許者,於締約或協定(議)範圍內,視為本準則所定專技考試國際互惠認可。 各類專業團體經所屬職業主管機關授權與外國性質相當之組織簽訂交流協議、合作備忘錄,約定各該專門職業執業考試或執業資格條件之相互認許,並經所屬職業主管機關核定或認許者,如該外國已提供相對之減免互惠時,職業主管機關得為專技考試國際互惠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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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領有外國政府核發之各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有效執業證書之外國人,報名各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第4條職業主管機關得依各該專業團體之申請,經審查確認領有我國核發之各該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有效執業證…第5條職業主管機關依前三條規定為專技考試國際互惠認可者,應函知考選部,並應指明認可之專門職業及技術…第6條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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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