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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國際互惠認可準則 第4條

職業主管機關得依各該專業團體之申請,經審查確認領有我國核發之各該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有效執業證書之我國人民,得於申請認可國家或區域享有各該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應試科目、方式程序之減免,或得直接於該國家或區域執業者,得為各該專技考試國際互惠認可。 職業主管機關為前項認可前,應邀集相關專業團體、學者專家舉行諮詢會議,並請考選部派代表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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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領有外國政府核發之各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有效執業證書之外國人,報名各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第3條我國與外國締結條約、協定(議),約定各該專門職業執業考試或執業資格條件相互認許者,於締約或協…第5條職業主管機關依前三條規定為專技考試國際互惠認可者,應函知考選部,並應指明認可之專門職業及技術…第6條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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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