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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國際互惠認可準則 第5條

職業主管機關依前三條規定為專技考試國際互惠認可者,應函知考選部,並應指明認可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國家或區域與相關條件;變更或終止認可時,亦同。 前項認可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備查後,公告於考選部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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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