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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國際互惠認可準則 第2條

領有外國政府核發之各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有效執業證書之外國人,報名各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依國際平等互惠原則申請應試科目、分階段或分試考試之減免者,應經各該職業主管機關依本準則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國際互惠認可(以下簡稱專技考試國際互惠認可)。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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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