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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第10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或普通考試之應考資格,除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外,並得視考試等級、類科之需要,增列下列各款為應考資格條件: 一、提高學歷條件 。 二、具有與各該類科相關之工作經驗、實習或訓練並有證明文件。 三、經相當等級之語文能力檢定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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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