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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第3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得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二等,每年或間年舉行一次考試。但得視考試類科需要增減或暫停辦理之。 為應特殊需要或職業管理法律對曾從事該種類業務人員之特別規定,得限期舉行特種考試;其分等比照高等考試、普通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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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