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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 第8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第8條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院、系、所、科、組、學位學程畢業者,得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但各該職業管理法規有特殊規定者從其規定。 高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或普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得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八日修正公布後六年內繼續應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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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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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或普通考試之應考資格,除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外,並得視考試等級、類科之…
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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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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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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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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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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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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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外國人申請在中華民國執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業務者,應依本法考試及格,領有執業證書並經主管機關…
第21條
本法未規定事項,適用典試法及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22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第23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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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全文
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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