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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師牙醫師檢覈筆試分階段考試規則 第3條

持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 醫學系、科 (含須兼修醫學系必修課程之中醫學系) 或牙醫學系、科修畢 基礎學科成績及格之學校證明或畢業證書者,得分別應醫師或牙醫師第一 階段考試。 前項所稱基礎學科,其科目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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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