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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航海人員考試規則
› 第12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航海人員考試規則 第12條
船舶主機分柴油機、蒸汽推進機組、燃氣渦輪機三種,其已領有輪機員考試及格證書註明諳習機器僅為一種或二種者,得報名加註同級他種機器之考試。 報名加註船舶主機科目考試者,以各科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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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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