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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航海人員考試規則
› 第13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航海人員考試規則 第13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採科別及格制。 前項科別及格制,指各應試科目之成績,以各滿六十分為及格,部分科目及格者准予保留三年;其未及格之科目,得於連續三年內繼續補考之,期限屆滿尚有部分科目未及格者,全部科目應重新應試;部分科目及格者,保留期間報名重新應試全部科目,前已及格科目之成績不予採計。 前項保留期間之計算,以應考人第一次報名考試,並至少有一科目及格,於該次考試榜示之日起算至三年內之考試為限。 部分科目及格者,參加補考期間,除報名重新應試全部科目者外,其已及格科目不得再行應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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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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