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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航海人員考試規則 第14條

本考試全部科目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交通部查照。 前項考試及格人員,申領執業適任證書,應具備一定之服務經歷、訓練或適任性評估,均依交通部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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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