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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中醫師考試規則 第11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 。其中普通科目成績以國文成績乘以百分之十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 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 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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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中醫師考試規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中醫師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每年舉行一次;遇有必要,得臨時舉行之…第3條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第4條應考人有醫師法第五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第5條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第6條本考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一、普通科目:(一)國文(作文與測驗)。二、專業科目:(…第7條中華民國國民具有第五條各款資格之一,並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公職中醫…第8條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一、報名履歷表。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三、國…第9條應考人依第七條規定,向考選部申請全部科目免試時,應繳下列費件:一、全部科目免試申請表。二、資…第10條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法規抄本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第12條(刪除)第13條外國人具有第五條各款規定資格之一,且無第四條情事者,得應本考試。第14條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衛生福利部查照。第15條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第16條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報請考試院核備。第17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本規則施行期間,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十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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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