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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中醫師考試規則 第5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 、獨立學院中醫學系、學士後中醫學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 ,領有學士學位畢業證書。但國外大學、獨立學院中醫學系畢業者, 其實習期滿成績及格之認定基準,依醫師法施行細則有關實習規定辦 理。 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醫師法修正生效前,經公立或立案之私 立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科畢業,並修習中醫基礎理論(包括內經 、難經、中國醫學導論、中國醫學史)七學分、中醫診斷學四學分、 中藥藥物學六學分、中醫方劑學四學分、中醫內科學(包括傷寒論、 金匱要略、溫病學)十三學分、針灸學五學分,且任修習中醫眼科學 、中醫傷科學、中醫婦科學、中醫兒科學、中醫外科學其中二科各三 學分,合計在四十五學分以上,得有證明文件,且經醫師考試及格, 領有醫師證書。 三、醫學系選中醫學系雙主修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 書,且經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證書。 前項以外國學歷參加本考試者,依醫師法第四條之一規定,其為美國、日 本、歐洲、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地區或國家以 外之外國學歷,應先經教育部學歷甄試通過,始得參加本考試。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包括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醫師法修正生效前,經醫師考試及格, 領有醫師證書,並已修習中醫必要課程部分學分,且於醫師法修正生 效後一年內完成全部學分,得有證明文件。 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醫師法修正生效前,已修習中醫必要課 程全部學分,得有證明文件,於醫師法修正生效後經醫師考試及格, 領有醫師證書。 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醫師法修正生效前,已入學之醫學系學 生,經修習中醫必要課程部分學分,且於畢業時完成全部學分,得有 證明文件,並經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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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