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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中醫師考試規則 第7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第五條各款資格之一,並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公職中醫師類科及格者,得申請全部科目免試。前 項申請案件之審議,由考選部設中醫師考試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結果, 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前項審議結果,經核定准予全部科目免試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及 格證書,其生效日期追溯至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生效日翌日,並函衛生 福利部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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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