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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公共衛生師考試規則

一句話看懂
本規則規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公共衛生師考試之資格、科目、試題命題、考試日期、時間、地點、成績計算及評定等事項,以確保考試之公平性及公正性。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0-12-07・共 10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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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公共衛生師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增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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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於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公共衛生學系、所、組、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二、於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事或與公共衛生相關學系、所、組、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公共衛生十八學分以上,有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之證明文件。 三、於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事或與公共衛生相關學系、所、組、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從事公共衛生相關工作滿三年以上,有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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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有公共衛生師法所定不得充任公共衛生師,或有其他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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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考選部應設公共衛生師考試審議委員會,審議本考試應考資格疑義案件;必要時得商請有關專家協助之。審議結果,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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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應試科目如下: 一、衛生法規及倫理。 二、生物統計學。 三、流行病學。 四、衛生行政與管理。 五、環境與職業衛生。 六、健康社會行為學。 本考試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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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但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一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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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外國人具有第三條所定資格者,得應本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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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衛生福利部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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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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