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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公共衛生師考試規則 第3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於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公共衛生學系、所、組、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二、於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事或與公共衛生相關學系、所、組、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公共衛生十八學分以上,有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之證明文件。 三、於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事或與公共衛生相關學系、所、組、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從事公共衛生相關工作滿三年以上,有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之證明文件。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公共衛生師考試規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條外國人具有第三條所定資格者,得應本考試。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公共衛生師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增減之。第4條有公共衛生師法所定不得充任公共衛生師,或有其他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第5條考選部應設公共衛生師考試審議委員會,審議本考試應考資格疑義案件;必要時得商請有關專家協助之。…第6條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應試科目如下:一、衛生法規及倫理。二、生物統計學。三、流行病學。四、衛…第7條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但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第8條外國人具有第三條所定資格者,得應本考試。第9條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衛生福利部查照。第10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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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