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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引水人考試錄取人員學習辦法
› 第4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引水人考試錄取人員學習辦法 第4條
學習引水人於接獲交通部學習通知後,應依規定時間向引水人辦事處報到,逾期未報到者不准學習。但因重病或臨時發生重大事故無法即時接受學習時,應檢具證明文件向考選部申請,經核准後得延期學習。 申請延期學習以一次為限,其期間最長為一年。 前項學習人員應於延期學習原因消滅或期限屆滿一個月內,以書面向考選部申請補行學習。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並廢止其學習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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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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