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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引水人考試錄取人員學習辦法 第5條

學習引水期間為三個月,特殊港區得酌予延長。學習引水人非因重大事故不得請假,請假時間積滿七日者,停止其學習,其已學習之成績不予計算。 本學習課程,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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