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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法醫師考試規則 第11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法醫師考試規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法醫師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每年舉行一次;遇有必要,得臨時舉行之…第3條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第4條應考人有法醫師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第5條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第6條本考試應試科目:一、一般醫學二、臨床法醫學三、法醫病理與解剖學四、法醫毒物學五、法醫生物學六…第7條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一、報名履歷表。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三、國…第8條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法規抄本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第9條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第10條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法務部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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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