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法醫師考試規則 › 第8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法醫師考試規則 第8條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法規抄本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法醫師考試規則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