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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驗船師考試規則 第11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但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人數未達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時,以錄取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為及格;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若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並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最後一名之總成績為其及格標準,最後一名有數人同分,均予錄取。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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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驗船師考試規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規則所稱驗船師,係指專業辦理船舶檢驗及評鑑事項,並負責簽署各項必須證明文件者。第3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驗船師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每年或間年舉行一次。第4條(刪除)第5條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第6條應考人有船舶法第八十七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第7條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第8條本考試應試科目:一、船體檢驗(包括1.船級2.電銲3.建造時之檢驗4.載重線勘劃5.海上人命…第9條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一、報名履歷表。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三、國…第10條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法規抄本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第12條(刪除)第13條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交通部查照。第14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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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