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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驗船師考試規則
› 第2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驗船師考試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驗船師,係指專業辦理船舶檢驗及評鑑事項,並負責簽署各項必須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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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驗船師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每年或間年舉行一次。
第4條
(刪除)
第5條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第6條
應考人有船舶法第八十七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
第7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
第8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一、船體檢驗(包括1.船級2.電銲3.建造時之檢驗4.載重線勘劃5.海上人命…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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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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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但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人數未達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
第12條
(刪除)
第13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交通部查照。
第14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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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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