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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驗船師考試規則 第8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 一、船體檢驗(包括 1. 船級 2. 電銲 3. 建造時之檢驗 4. 載重線勘劃5.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6.噸位丈量7.繫船及起貨設備8.現成船特別、定期及臨時檢驗9.國際海上避碰規則10.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等)。 二、輪機檢驗(包括 1. 材料檢驗 2. 鍋爐及壓力容器 3. 主機 4. 輔機5.軸系及推進器6.泵、閥及管路7.通風及冷藏8.試試航9.污染管制等)。 三、造船原理(包括 1. 船型與噸位 2. 橫向及縱向穩度 3. 破損穩度及艙區劃分4.駐塢及下水5.結構及強度6.阻力與推進7.運動與操縱等)。 四、輪機工程(包括 1. 柴油機 2. 蒸汽推進機組 3. 燃氣渦輪機 4. 鍋爐及壓力容器5.泵、閥6.起錨機、舵機及起貨機7.冷藏設備8.通風設備 9. 防止污染設備等)。 五、電工學(包括 1. 電路及自動控制 2. 船舶電機機械 3. 基本電子學4.無線電通信等)。 六、專業英文。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試題。 本考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應試科目如下: 一、船體檢驗(包括 1. 船級 2. 電銲 3. 建造時之檢驗 4. 載重線勘劃5.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6.噸位丈量7.繫船及起貨設備8.現成船特別、定期及臨時檢驗9.國際海上避碰規則10.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 二、輪機檢驗(包括 1. 材料檢驗 2. 鍋爐及壓力容器 3. 主機 4. 輔機5.軸系及推進器6.泵、閥及管路7.通風及冷藏8.試試航9.污染管制)。 三、造船原理(包括 1. 船型與噸位 2. 浮力與穩度 3. 破損穩度及艙區劃分4.駐塢及下水5.結構及強度6.阻力與推進7.運動與操縱)。 四、輪機工程(包括 1. 柴油機 2. 鍋爐及壓力容器 3. 泵、閥 4. 起錨機、舵機 5. 冷藏設備 6. 通風設備 7. 防止污染設備)。 五、船用電學(包括 1. 船用電路 2. 船用電機設備 3. 船用電機檢驗4.船用無線電通信設備檢驗)。 六、專業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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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