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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漁業合作管理辦法 第10條

對外漁業合作漁船於合作期間所捕漁獲物,應依本條例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漁獲證明文件之申請及核發。但對外漁業合作漁船依第二條第二款所定方式所捕漁獲物,主管機關不予核發漁獲統計文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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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