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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漁業合作管理辦法 第2條

對外漁業合作方式,分為下列二類︰ 一、付費取得漁船在他國專屬經濟海域作業之權利。 二、漁船出租予他國人,在他國專屬經濟海域合作經營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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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