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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大陸地區間接輸出貨品管理辦法 第2條

廠商對大陸地區間接輸出貨品,應依左列規定:  一 其輸出方式應經由國外地區為之。  二 其買方應為大陸地區以外且經政府列為准許直接出口之國家或地區    之廠商。但不得為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分支機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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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