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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大陸地區間接輸出貨品管理辦法 第3條

廠商對大陸地區間接輸出貨品,應依一般貨品之出口簽審規定辦理。但原 屬免除簽發許可證貨品者,仍應向授權出口簽證銀行辦理簽證;加工出口 區廠商逕向各該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申請;科學工業園區內廠商逕向其管理 局申請。 廠商申請對大陸地區間接輸出高科技產品,並應依有關出口管制規定辦理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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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