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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41條

少年法院依審理之結果,認為事件不應或不宜付保護處分者,應裁定諭知不付保護處分。 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少年法院認為事件不宜付保護處分,而依前項規定為不付保護處分裁定之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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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