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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45條

受保護處分之人,另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為保護處分之少年法院,得以裁定將該處分撤銷之。 受保護處分之人,另受保安處分之宣告確定者,為保護處分之少年法院,應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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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