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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46條

受保護處分之人,復受另件保護處分,分別確定者,後為處分之少年法院,得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處分。 依前項裁定為執行之處分者,其他處分無論已否開始執行,視為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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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