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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47條

少年法院為保護處分後,發見其無審判權者,應以裁定將該處分撤銷之,移送於有審判權之機關。 保護處分之執行機關,發見足認為有前項情形之資料者,應通知該少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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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