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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65條

對於少年犯罪之刑事追訴及處罰,以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移送之案件為限。 刑事訴訟法關於自訴及被害人訴訟參與之規定,於少年刑事案件不適用之。 本章之規定,於少年犯罪後已滿十八歲者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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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