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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81條

少年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七年後,有期徒刑逾執行期三分之一後,得予假釋。 少年於本法施行前,已受徒刑之執行者,或在本法施行前受徒刑宣告確定之案件於本法施行後受執行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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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