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少年事件處理法 › 第71條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71條

少年被告非有不得已情形,不得羈押之。 少年被告應羈押於少年觀護所。於年滿二十歲時,應移押於看守所。 少年刑事案件,前於法院調查及審理中之收容,視為未判決前之羈押,準用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二折抵刑期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70條看 少年事件處理法 全文第7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