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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85條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者,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前項之成年人負擔第六十條第一項教養費用全部或一部,並得公告其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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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