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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第2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之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辦理本法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案件之期限,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本規則所稱司法事務官,以獨立辦理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事務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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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