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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12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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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