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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6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置法官。 少年及家事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相關法令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 具律師執業資格,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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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