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 第19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19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資訊管理師,薦任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分之一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處理資訊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全文第19-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