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 第17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17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設會計室、統計室,各置會計主任、統計主任一人,均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法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等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