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 第2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少年及家事法院,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管轄下列第一審事件: 一、少年事件處理法之案件。 二、家事事件法之事件。 三、其他法律規定由少年及家事法院、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或家事法庭處理之事件。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生非訟事件之抗告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由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 前二項事件,於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由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家事法庭辦理之。但得視實際情形,由專人兼辦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第一審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所在地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對應執行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7條家事調查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一、調查、蒐集關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九款事件之…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為保障未成年人健全之自我成長、妥適處理家事紛爭,並增進司法專業效能,特制定本法。第3條少年及家事法院之設置地點,由司法院定之,並得視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增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分院。少…第4條少年及家事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第5條少年及家事法院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少年及家事法院應適用之類別及其變更,由司法院以命令…
← 第1條看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