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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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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3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之設置地點,由司法院定之,並得視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增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分院。 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區域之劃分或變更,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設少年法庭、家事法庭。但得視實際情形由專人兼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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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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