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 第3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3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之設置地點,由司法院定之,並得視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增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分院。 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區域之劃分或變更,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設少年法庭、家事法庭。但得視實際情形由專人兼辦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