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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少年及家事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 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獨任審判,即以該法官行審判長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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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為保障未成年人健全之自我成長、妥適處理家事紛爭,並增進司法專業效能,特制定本法。第2條少年及家事法院,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管轄下列第一審事件:一、少年事件處理法之案件。二、家事事件…第3條少年及家事法院之設置地點,由司法院定之,並得視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增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分院。少…第5條少年及家事法院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少年及家事法院應適用之類別及其變更,由司法院以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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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