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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5條

第 一 章 總則
少年及家事法院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 少年及家事法院應適用之類別及其變更,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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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