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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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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5條
第 一 章 總則
少年及家事法院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 少年及家事法院應適用之類別及其變更,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3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設調查保護室,置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為保障未成年人健全之自我成長、妥適處理家事紛爭,並增進司法專業效能,特制定本法。
第2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管轄下列第一審事件:一、少年事件處理法之案件。二、家事事件…
第3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之設置地點,由司法院定之,並得視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增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分院。少…
第4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
← 第4條
看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全文
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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