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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74條

於少年觀護所收容或羈押中之少年受傷或罹患疾病,少年觀護所認為有緊急情形、在所內不能提供適當之醫治,或經醫師診治後認有必要時,由少年觀護所護送醫療機構醫治,並即時以書面檢具相關資料陳報該管少年法院或檢察官;少年經禁止接見或通信者,該管少年法院或檢察官得為必要之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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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