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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76條

相關機關對於承辦與本法相關事務之人員,應給予相當時數之職前或在職訓練。 司法院或少年法院辦理少年事件相關研習時,得視性質及需要,提供名額予處理少年事件有關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或個人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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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