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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75條

少年矯正機關於少年出校或出所時,應立即通報少年戶籍所在地戶政機關,戶政機關應註銷少年收容特殊註記。 少年法院當庭將收容中少年責付時,應即通知少年矯正機關進行前項之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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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