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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69條

學生之生活及管教,應以輔導、教化方式為之,以養成良好生活習慣,增進生活適應能力。 學生生活守則之訂定或修正,得由累進處遇至第二級(等)以上之學生推派代表參與;各班級並得依該守則之規定訂定班級生活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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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